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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即实施疫区国入境临时管控措施 严防输入性疫情发生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民建山东威海市委会秘书长刘强 ,民建中央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民建青岛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青岛海事法院高级法官李翊,民建青岛市委法制委委员、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时晓联合反映:

  近日,日、韩、伊朗及欧洲等国陆续发生较为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且出现迅速蔓延趋势。由于中国在疫情防控方面体现出来的制度优势和隔离措施卓有成效,近期出现疫情发生国公民前来中国躲避风险的情况,尤其是日、韩等国,通过最近的航班订票信息可以看出大量韩国人乘飞机前往中国,给中国带来极大的防控压力。

  在疫情防控中,党中央始终把守护好全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国际交往中维护本国利益也是根本出发点。国际上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实行临时性入境管控,也是常用的预防措施;为避免疫区国带来传染风险,巩固我国来之不易的防控形势,建议立即采取入境管控措施,坚决防止输入性疫情发生。

  1、对来华外籍人员的出发国划分疫情风险等级。中国发生疫情后,日、韩等国并没全面禁止中国公民入境。在这种情况下,如禁止日韩等已经发生疫情的国家的人员来华,难免引发外交争端,影响外交关系。建议定期对疫情发生国的疫情发展及防控形势进行研判,并划分风险等级。风险等级的划分除考虑该国的病例数量、流行速度,还应考虑该国的防控措施及防控效果。对疫情高风险等级的国家,除外交、经贸商务、居住、留学、科研等确属必要入境的公民,且须有国内相关单位邀请证明,方可入境中国,入关时必须接受检疫程序。对出现发热或疑似甚至确诊病例者,不准入境。

  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形势,根据疫情精准施策。前期临时管控可统筹全国布局安排,适度关停部分入境航线,科学合理保留入境口岸,确保必要的交通渠道通畅。保留通关的口岸,应集中力量,重点做好入境人员检疫隔离防控,确保御疫情于国门之外。后期一旦疫情蔓延,国家将断然采取更严格的管控,甚至暂时断绝与疫区国之间普通人员的往来,坚决防止疫情输入中国。

  2、对来华外籍人员在防疫检测和防控措施等方面应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京、沪及沿海开放城市疫情期间来华外籍人员较多,由于语言、外交等因素,由社区工作人员对来华外籍人员实施疫情追踪和防控难度较大,建议由各地外事部门、卫健部门与社区联合组成防控工作组,对疫情期间来华外籍人员实施追踪和疫情防控。对来华外籍人员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即在疫情防控政策上与中国国内民众同等对待,不应有所区别和疏忽。对在中国有固定住所的外籍人员,可在其住所实施隔离,对无固定住所的人员可指定宾馆进行隔离,对商务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配备远程办公设备,对于不得不见面的商务洽谈,应监督其做好防护措施。

  3、依法处理疫区国船只入境问题。对发生疫情的外国船舶入境问题,可依据《国际卫生条例》关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规定,有权拒绝受染船舶入境停靠,可拒绝授予“无疫通行”,尽快联系悬挂该国旗帜的船旗国政府予以适当有效处置,及时向船舶所载乘客的所在国,通报突发情况信息。如因特殊外交或经贸关系等因素,对准许其入境停靠的船只,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入境的发生疫情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检疫法》《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等规定及其我国卫生防疫法律采取卫生控制措施,对船上人员采取隔离或移送指定医疗机构等措施,包括医院隔离、船上隔离、指定场所隔离等方式。

  4、做好互帮互助,共同阻击疫情。在做好国内疫情防控的同时,我国应尽力为韩国、日本等国提供国际援助,支援防疫所需的医疗物资、消毒用品,共同应对人类共同的敌人——病毒的传染侵袭。加强分享中国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的经验作法,为疫情发生国采取针对性防疫措施提供成功借鉴方案,提高国家之间公共卫生安全应对能力,有效防治疫情蔓延势头。另外,加强卫生医疗科研机构的国际合作,凝聚合力,共同研制防治疫苗等新药,为全人类的健康福祉做出贡献。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3/92c48b20-b582-4dea-ac5a-ae61577fbf9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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