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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安全监管亟需加强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政协特邀信息员、郯城县港上镇党建群团办公室科员李高林反映:山西襄汾的饭店坍塌事故提醒我们,在基层尤其在一些农村地区,安全监管“裸奔”乱象不容忽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农村改善住房的需求日益增长,而伴随着农村建筑市场的“火热发展”,农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也呈上升趋势,加强对农村建筑安全领域的监管已刻不容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农民法制意识比较薄弱。现在农村建筑已经逐渐抛弃了原本的土木结构,而是大量使用砖混结构,但农村使用的砖混材料的质量的参差不齐,施工技术不过关,且村民新房施工的图纸、工程队的施工资质往往未经审批,且为了节省成本,农村施工队搭建的脚架、扶手不稳固,特别是对受力重、易磨损的部位不随时检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是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年龄结构偏大,受教育程度非常低,安全常识本身就非常缺乏,在加上人员流动性大,包工头对此疏于管理教育,使得施工安全、施工规范成为“空中楼阁”。

  三是政府监管存在盲区。目前农村建筑安全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乡镇政府房建、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都有责任,农村建筑多而零散,施工工期长短不一,建筑规模大小不同,乡镇政府对农村建筑的监管仅仅停留在房屋规划审批上,对于施工质量和工程验收,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手段,管理得既不专业也不全面。

  为此,建议:

  一、对宣传教育作出刚性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各省区市对基层乡镇政府、村组织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农民树立安全意识,从思想上筑牢安全的防线,对施工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风险教育,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定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配合镇村组织开展施工人员建房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向他们传递建筑安全法律和安全施工常识,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完善农村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保障。推动农村建房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审批手续以及验收工作等手续。赋予乡镇政府监管农村建筑施工安全的权力,加大对非法建筑的监管惩处力度,推动监管重心下移。

  三、明确监管责任。目前,在农村建筑安全领域,房建、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监管领域存在“九龙治水”现象,对于农村建筑安全监管,应明确责任部门。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规定,指导基层乡镇政府明确农村住房安全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监管的责任部门,对农村房屋建筑、商业建筑和公共设施施工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基层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建筑施工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关安全标准,为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要依照基层住建部门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9/3587427b-a8f3-4a8a-a719-765c11467ae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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