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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获答复:多措并举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更好发展

发布时间:2021-11-20 来源: 作者:佚名

  

  

  今年,自治区政协委员李林提交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提案》。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就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答复。

  

  近年来,我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在名称、类型、出资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激发了市场活力。

  针对委员提出进一步明晰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指导监督责任,打破政出多头,各自管理的现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答复介绍,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在核发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时,一方面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部门间协同监管平台告知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告知中介机构到相关机构办理许可证或备案登记,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经准入便纳入行业监管范围。全区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坚持“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我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则和操作程序实行备案监督。严禁执业人员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本行业,对已经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停止执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息源头基础作用,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功能,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招投标、办理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企业上市、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进行限制,严格执行老赖企业、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任职限制等规定,充分发挥“黑名单”惩罚性、警示性功能,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诚信建设。(记者 单 瑞)

  


原文链接:http://www.nxzx.gov.cn/zxgz/tagz/202111/t20211119_463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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