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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地震灾害工程防御标准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2-01-22 来源: 黑龙江省政协网 作者:佚名

  

  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

  关于提高地震灾害工程防御标准的提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防震减灾走过了从注重地震预报到综合防御,从基本不防御到重点防御,再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的过程,对建筑工程地震安全的认识和重视逐步提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技术标准等,建筑工程抗震防御能力得到很大地提升。

  众所周知,1976年发生的唐山7.8级地震造成24.2万人死亡,2008年发生的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8.7万人死亡和失踪,2010年发生的海地7.3级地震造成22.25万人死亡,均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960年智利发生了有记录以来全球最大的9.5级特大地震,造成1600多人死亡;1985年智利瓦尔帕莱索市发生过一次与中国唐山震级7.8级相同的地震,造成150人死亡,2010年发生的8.8级地震造成802人死亡,2014年发生的8.1级地震造成7人死亡,2015年发生的8.2级地震造成20人死亡;同样,1994年发生的美国北岭6.6级地震造成58人死亡。以上地震虽然震级很大,但均未造成很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我们也欣喜的看到,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的农居工程建设中考虑了抗震防御措施,取得了显著的减灾成效!据统计,自2004年新疆率先实施农居工程以来,新疆全区共发生59次5级以上地震(其中6.0-6.9级6次、7级以上1次),仅造成87人受伤,实现了零死亡。其中2014年2月,和田地区于田县发生7.3级地震,是新疆近年地震级别最高的,灾区抗震安居房和震后重建房无一倒塌,损毁的房屋多为老旧房屋。2008年汶川8.0级地震中,位于地震烈度Ⅷ度区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李亭村及稻畦村和文县东风新村的地震安全农居安然无恙,而与之毗邻的武都区贺坪村和文县河口村80%以上的农居倒塌毁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事关国家安全、民生保障的防震减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防震减灾工作都多次做了非常重要的批示指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防震减灾工作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提升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为进一步做好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适度提高抗震防御标准,加强监管严格落实。

  在2016年第五代地震区划图颁布实施前,我国仍有20%的国土面积为地震不设防区,31%的地区按6度设防,37%的地区按7度设防,仅有12%的地区按8度设防,0.4%的地区按9度设防。同时,根据住建部统计,我国尚有2000年以前建造的30亿平方米的城镇老旧小区需要加固改造。为此,建议:

  一是以第五代地震区划图全面实施为契机,在全国地震危险性较高,且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提倡适度提高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同时,在彻底消除不设防地区的基础上,对地震易发区和提高设防标准的地区逐步有计划地对既有建筑和基础设施等实施抗震加固,使其达到新标准的要求。有关统计资料显示,与昂贵的地价和豪华装修的费用相比,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对建筑结构土建造价的影响幅度不大。相比不设防结构,土建造价增加率,抗震烈度为6度时约提高本体造价2%-5%; 7度时,约提高单方造价6%-10%;8度时,约提高单方造价11%-15%。与此同时,若采用减隔震技术,成本基本维持不变,但可获得较高的减灾收益,特别是在超设防地震动作用下,减灾效果可达到60%和75%。建议在防震减灾关键建筑中采用减隔震技术。

  二是汲取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提高核设施、大型水利、交通、电力、通信、输油(气)管线、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设防标准,与此同时,对已建、在建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开展地震安全复核检查和巨灾风险评估,针对隐患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从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管,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工程质量事后追究制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把建设工程抗震防御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2)推进城乡抗震设防一体化管理。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施行城乡发展二元化管理,乡镇建筑和农民自建房屋一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造成大量农村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很多乡镇建筑处于不设防状态,抗震能力不达标、历史欠账较多。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在继续实施棚户区改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等的同时,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指导和帮助农村民居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力争用10—15年时间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能力的农村民居。

  二是尽早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改变目前农房抗震设防监管缺失的现状,逐步实现抗震设防城乡一体化管理。

  

  


原文链接:https://www.hljzx.gov.cn/tagz/tajblxd/20220119272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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