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药品等外包装添加 “建议开启后使用期限”的提案
提案回顾:今年,自治区政协委员吴建全提交《关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外包装添加“建议开启后使用期限”的提案》,建议补齐短板弱项,提升监管能力;加强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知识普及和正面舆论引导;加强从原料到生产加工再到流通的各个环节常态化监管,强化落实责任到人制度,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提案答复:加大对标签标识使用规范的宣传力度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就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答复。 答复指出,食品外包装添加“开启后使用期限”的建议出发点非常好,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标签标识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及要求作出翔实规定,但目前尚没有对“开启后使用期限”规定;食品开启后保存期限难以形成统一性标准,我国地域广阔,气候条件差异巨大,食品保存期限受这种差异性影响,“开启后使用期限”难以形成统一性标准,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药品外包装添加“开启后使用期限”与我国现行标签管理的政策要求不相符。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分、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影响药品质量属性的因素较多,当药品接触的光照、温度、湿度、空气中暴露时长、环境微生物等外界条件发生改变后,药品内在质量均有可能发生变化。对于未开封的或有单剂量独立内包装药品,建议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在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已开封的药品,因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且储存习惯各异,难以达到其未开封的储存状态,建议尽快使用。 今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将与自治区药监局联合,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加大对标签标识使用规范的宣传力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进企业宣传等方式开展标签标识知识宣传培训,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切实提高企业对标签标识重要性的认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真实、合法,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对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规定的,将严格依法处罚,切实规范标签标识行为;鼓励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符合产品外包装形式、保证消费者用妆安全的基础上,在标注使用期限时,尽量选择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方便广大群众安全使用。(记者 郝 婧 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nxzx.gov.cn/zxgz/tagz/202311/t20231130_803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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