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李静(民盟山东省委学习委员会副主任、民盟济南章丘区四支部副主委、章丘区政协委员、济南市章丘区第二中学教师)反映: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
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余年来,我国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基础,在不断适应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由《条例》加两个《实施细则》《复审规定》、《侵权处理规定》以及两个司法解释为基本内容的线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这些规定的颁布为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授权无效以及侵权案件的处理与诉讼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种子产业发展和国际种业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1997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种子法》(2015年修订)所确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已经难以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形势和新发展,这些规定的矛盾、缺陷日益突出,并严重制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需要加以根本性的变革。《种子法》2015年修订虽然强化了品种权侵权责任,但仍无法满足我国种业新发展的需要,目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必须在《种子法》的框架下进行修订完善。
与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比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十分落后。UPOV成员中,除中国外,均无一例外地通过法律形式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予以规定。而且,除日本、肯尼亚等国家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子管理法为一体的混合立法形式,其他国家均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加以保护。《种子法》和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不少规定还不能适应我国现代种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需要。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种业科技创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已成为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求。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用种安全,为此,建议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提高法律位阶、加大保护力度,有效解决品种权保护中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保护弱”的问题,有效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之不足,为我国种业发展的现代化、开启种业发展新纪元提供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3/f14b5a83-8959-4ae3-9041-5082c04aa9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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